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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 根据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规定,现就编制2002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订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 2002年典当行发展要从严掌握。在制订本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时,要继续坚持“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注重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制订规划的主要依据 (一)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人口数量、典当业务的社会需求情况等。 (二)现有典当行的总体情况,包括数量、地区分布、注册资本规模、经营绩效、从业人数及规范运作的情况。 三、规划的内容 (一)拟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户数。 (二)拟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地区分布(包括原有典当行地区布局上的调整)。 (三)拟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拟投入的货币资本(营运资金)数额及构成情况。 四、有关工作要求 请各地于2002年4月30日前将2002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草案报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 自规划批复下达之日起,请各地于2个月内按下列程序完成有关审批及备案工作: (一)对符合《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并已列入规划的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单位)下达批准文件,抄送国家经贸委,并附申请人申请材料复印件。 (二)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典当行(分支机构)批准设立备案登记表》,领取《典当行(分支机构)批准设立备案登记回执》及《典当经营许可证》,向申请人(单位)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三)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寄回国家经贸委综合司。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综合司金融处孙勇、刘晋 联系电话:010--63193046,63192596 传真:010--63192598,63192601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