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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医发[2002]103号
【颁布时间】 2002-04-16
【实施时间】 200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电凝器吸引器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激光治疗机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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