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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
【颁布时间】 2002-04-16
【实施时间】 200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6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


  拟申请首发、增发、配股的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发行前更换主承销商、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其他中介机构”)的,按下列原则和要求处理:
  
  一、更换主承销商的处理原则
  
  1、更换主承销商的,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公司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
  
  2、更换后的主承销商应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对需由主承销商出具意见的文件,应重新核查并出具新的意见。
  
  3、发审会后更换主承销商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
  
  二、更换其他中介机构的处理原则
  
  1、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
  
  2、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发审会后更换其他中介机构的,且发行人未出现审核标准备忘录(2001)第五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拟发行公司会后发生事项的处理程序》所列情形的,原则上不需重新上发审会,但更换前的其他中介机构因经办发行上市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协会等机构处罚,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主承销商对更换后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重新履行核查义务。
  
  三、不同阶段更换中介机构的其他要求
  
  1、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发行前更换的,更换前后的主承销商、其他中介机构及发行人应向证监会发行部分别说明更换原因。
  
  2、反馈意见后更换的,更换后的主承销商、其他中介机构根据证监会发行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在发行人出具正式回复意见基础上,对相关问题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新的专业意见。
  
  3、发审会后到招股书签署日期间更换的,更换后的其他中介机构除完成上述工作外,应根据发审委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审核意见,对发审委意见的落实发表意见,并对所发生的事项重新复核,出具新的报告。
  
  4、已完成封卷工作的,需补充封卷。
  
  四、责任承担
  
  1、更换后的主承销商、其他中介机构承担核查申请文件或出具专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
  
  2、被更换的主承销商、其他中介机构,不得免除其所辅导或更换前所保证的申请文件或专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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