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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4-25
【实施时间】 1997-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缅甸联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缅甸联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缅甸联邦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有关法律和规定,为缅甸联邦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四、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在仰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缅甸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遇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缅甸联邦政府
  
  代表                       代表
  
  陈宝鎏                     纽瑞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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