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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报告》(赣江南信托司字[2001]第14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方案。 二、同意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638万元人民币,同意以下持股5%以上单位的股东资格及出资额: (一)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1242万元 (二)抚顺市信托投资公司6496万元 (三)郑州市信托投资公司5000万元 (四)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7500万元 (五)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5000万元 其中,郑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参与组建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 三、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人应严格履行发起人协议,依法真实移交资产,足额缴付现金出资。 四、请接此批复后,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证券公司的筹建工作,落实出资单位,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 五、你们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及开业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筹建工作完成后,请将开业申请、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法律意见书等报送我会复查。 七、筹建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