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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量函[2002]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4-12
【实施时间】 200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7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规范核查程序,提高核查人员素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试点组织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评价工作,推行C标志。通过企业自我评价、政府必要的核查和随后市场监督的方式,推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做好计量基础工作,从源头上提高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保证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年内可适当扩大试点,但须注意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二、要发挥省级计量检定机构的作用,以定量包装商品检测实验室人员为骨干,组织学习培训,提高核查人员素质。
  
  三、参加核查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量管理知识,了解检测规则,能指导企业开展计量检测工作,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培训合格。
  
  四、要进一步规范核查程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通过后,根据有关规定指定3名~4名取得核查资格的人员,组成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完毕,由核查组组长将评价结论表呈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已取得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证书的或申请增项的企业,核查可从简进行。
  
  五、要帮助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形成内审管理机制,提高企业计量管理水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组织企业内审人员资格培训,每个企业参加培训不得少于2人。只有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方可参与实施企业内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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