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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颁布时间】 2002-04-12
【实施时间】 200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高等教育发展的迫切要求,进一步实现政府职能向宏观管理转变,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水平,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科专业建设,提高教育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成立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系教育部的咨询、评议机构。其任务是:接受教育部的委托,对国内外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和我国学科专业发展的重大实践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开展全国本科教育学科专业结构与布局的发展规划研究,为国家提供咨询和和建议;根据全国人才市场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办学条件等,对高等校申报设置须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进行评议和咨询。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部内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共4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和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由教育部聘任,任期四年。
  
  委员的任职资格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管理经验,熟悉高等教育,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会议及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沟通教育部与专家委员会委员之间的联系;接收并初步审核各高等学校申报专业的材料;对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评议程序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背影材料并承担会务工作。对不符合规定或逾期申报的材料,秘书处有权不予受理。
  
  秘书处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秘书长由该处处长兼任,成员由综合处的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专业设置的规定,对高等学校申报设置须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
  
  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拟设专业是否具备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是否有较稳定的人才需求;师资、设备等能否满足教学要求;
  
  (二)拟设专业是否有利于优化学校的学科专业结构;
  
  (三)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是否科学、规范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否达到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
  
  (四)专业布点是否合理;
  
  (五)拟设目录外专业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对评议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对评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认真的讨论。委员会评议意见不得外传。经专家委员会讨论后的建设性意见,必要时由秘书处统一反馈给有关高等学校。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在每年年底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并经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同意,召开有关专题会议或实行通讯评议。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专家委员会评议时,由到会委员对需评议专业逐一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分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同意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二分之一票数的,视为通过。专家委员会在评议会议结束后须向教育部提交评议报告。
  
  第九条 本工作章程的修改须经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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