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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环发[2002]66号
【颁布时间】 2002-04-11
【实施时间】 200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等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在2002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关于“加快生态环境调查,抓紧制定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的指示精神,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继开展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之后,我局决定与国家测绘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中、东部各省(直辖市)全面、系统地开展一次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生态调查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为确保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直辖市)成立以分管省(市)长为组长的生态环境现状调查领导小组,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并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确保本次调查的成效。
  
  二、明确任务,抓紧制定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实施方案
  
  本次调查拟采用现有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和遥感调查的方法进行,并通过典型案例的调查研究,深入揭示中东部地区的生态现状、所存在的问题和问题的成因。依据本次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指标,各省(直辖市)以县为单位,填报生态环境调查各项指标值,以省为单位进行汇总。通过数据收集、成因分析,编写本省(直辖市)生态环境状况报告,经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2002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请各地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本省(直辖市)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实施方案,将生态调查的任务分解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
  
  三、分级落实,在人、财、物方面给予保证
  
  为确保本次调查的顺利进行,我局将购买中、东部地区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末的卫星数据,向各省(直辖市)提供必要的解译资料。同时,请各省(直辖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四、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各地根据本次调查的总体工作要求,把握和安排好本省(直辖市)调查工作进度,并切实加强协调、指导和检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调查任务。
  
  已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省(直辖市),根据本次调查的内容和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请认真搞好补充与完善,并率先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我局将在技术上给予支持。
  
  请各地在2002年4月30日前,将本省生态环境调查组织安排和实施方案一并报我局。
  
  附件:1、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总体方案(略)
  
  2、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报告编写参考提纲(略)
  
  3、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表(略)
  
  4、中东部地区生态调查表填报指标说明(略)
  
  5、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遥感调查工作方案(略)
  
  6、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典型案例调查方案(略)
  
  
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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