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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办金[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04-11
【实施时间】 200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7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接上页]

  12、“累计代偿损失”,反映担保机构发生代偿而进行追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并作为坏帐核销的损失。
  
  13、“十三、3、累计提取准备金”,反映担保机构提取的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及其他形式的准备金总额,在备注中注明提取的准备金项目。如有税后利润转增或政府出资弥补,也在备注中注明。
  
  14、“十三、61补偿资金”,指担保机构获得的由财政、委托担保基金或上一级再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给予的用于弥补担保运作中出现的代偿损失和运营成本的资金。备注中请注明资金来源及比例。
  
  15、“十四、社会效益情况”,反映受担保企业获得担保后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第一栏填写2001年数字指标,备注栏填写企业获得担保后的增加额。
  
  计算方式:
  
  担保增加就业人数:2001年底职工人数担保前职工人数
  
  担保增加销售收入=担保期内实现销售收入×A
  
  担保增加利税=担保期内利税总额(合增值税、营业税等) ×A
  
  (注:担保额占流动资金比例(A)=担保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
  
  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2)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表由联合工作小组填报。调查范围为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及民营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担保机构数量项下的“政府出资”,反映政府完全出资或参与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数量。对政府参与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在备注中注明政府出资所占股权的情况。
  
  2、“省级担保机构”,反映省级政府出资设立的面向全省的担保机构数量。
  
  3、“五、担保情况”按附件1第7条要求填写;“六、发生代偿情况”按附件1第11条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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