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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文字号】 人教字[2002]66号
【颁布时间】 2002-04-10
【实施时间】 200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返还和违约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返还和违约处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
  
  
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 返还和违约处理的若干规定

  
  一、根据《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留学工作若干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0]0 215号,院对公费出国留学期限半年以上者实行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和交纳“保证金” 制度。为使这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现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制本规定。
  
  二、“保险金”返还办法
  
  (一)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并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到北京东方阳光科学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出国及境外培训发展部(原院人才交流中心留学与教育服务部)办理领取保证金手续。届时需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交费收据和本人护照及使馆证明。
  
  (二)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回国者,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意见,报院人教局留学与继续教育处审批。获准延期的留学人员在获准期满回国后,按上述方式并附上获准文件领取“保证金”。
  
  三、违约处理办法
  
  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滞留、延长留学期限者,将视为违约。根据违约情况,按下述规定处理:
  
  (一)公费出国留学半年者:
  
  逾期1个月—3个月者,扣除“保证金”的20%;
  
  逾期3个月—6个月者,扣除“保证金”的30%;
  
  逾期6个月以上者,根据《中国科学院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办法》,违约者或经济担保人届时需偿还所有出国留学费用(含20%违约金),“保证金”将作为还款,冲抵部分赔偿费用。
  
  (二)院公费出国留学一年者:
  
  逾期1个月—3个月者,扣除“保证金”的20%;
  
  逾期3个月—1年者,扣除“保证金”的30%;
  
  逾期1年以上者,处理办法与留学半年者相同。
  
  四、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期,所在单位无权批复。否则按擅自延期处理,并仍按上述规定处理。
  
  五、协议各方如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争执,各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执。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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