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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工商消字[2002]第80号
【颁布时间】 2002-04-09
【实施时间】 2002-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在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期间,全国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将组织若干联合检查组,分别于5月和8月份,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两次全国性检查。重点检查《通知》中确定的全国11个重点地区和全国重点整治规范的20个市场的整治情况,以及规定的十个方面的整治内容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在检查中如发现集贸市场仍存在“偷税漏税的特区、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藏污纳垢的庇护所、执法部门进不去的‘独立王国’”的问题,即视为不合格,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如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要责成当地政府关闭该市场,并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各部门也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重点集贸市场的整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深入开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要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重大案件,随时请示上报。全国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附件:一、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联系方式。(略)
  
  二、全国重点整治规范的20个集贸市场。(略)
  
  
二00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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