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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办住房[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4-08
【实施时间】 2002-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建设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进行2002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14号)精神,从2002年起,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为做好2002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2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应在7月31日前完成。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一)应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二)的要求建成数据库,并将数据库软盘和报考名单及试卷预订单(附件三)于2002年8月15日前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邮政编码:100835。
  
  二、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三、考试时间
  
  10月12日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13日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从2002年起,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试卷和答题卡(纸)分开的管理方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考试采取填涂答题卡和答题纸做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全部为答题纸做答。各地考前请通知考生自备2B铅笔和橡皮。
  
  四、考试范围
  
  2002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四科:《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修订后的《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2)》。
  
  五、试卷交接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指派专人,按照试卷预订单及报名库的数量和交接地点送达各地,送达时间为10月9日之前。
  
  考试结束后,各科试卷以及缺考人员的答题卡和答题纸由地方按有关规定存放,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缺考人员的考号;参考人员的答题纸和答题卡必须于10月18日前将送达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电话:(010)88083151,联系人:刘冬宁。
  
  六、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
  
  1、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考试费30%留各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使用,70%上交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开户名称: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翠微路分理处
  
  帐号: 836-2015014416
  
  2、组织报名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七、其他
  
  1、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公平性。
  
  2、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专业人员,也可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文件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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