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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2]97号
【颁布时间】 2002-04-08
【实施时间】 2002-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现就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回收不良资产的现金净收入(处置收入扣除核定的费用,下同),必须全额存入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的存款帐户。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现金净收入情况,按季计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银行据实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利息的顺序为:先支付当期应付的债券利息,再支付当期应付的再贷款利息;如有剩余,再按顺序支付以前年度(季度)应付未付的债券利息和再贷款利息,最后归还债券和再贷款本金。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处置、回收不良资产的现金净收入及债券和再贷款本息偿付等情况。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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