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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569号
【颁布时间】 2002-04-08
【实施时间】 2002-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我委上报的《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工作进展情况》上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这件事办得好,并要求国家计委要加大督查力度,各地要密切配合,务必使这项措施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清理整顿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巩固和发展落实这项政策中出现的好形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对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这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不折不扣地将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落到实处。
  
  二、要彻底清理、全面取消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不合理、不合法收费。据了解,目前,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在个别地方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有的只是口头通知暂停,但还没有正式发文;有的还在观望,等待时机恢复收费;有的变换名目以服务费等名义收费;有的把取消的收费金额通过在垃圾处理费、水费等上面不合理加价变相恢复收费等等,这些做法都是极其错误的,必须立即纠正。此外,一些居委会在出具证明、开具介绍信等时,乱收费问题也比较突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扎实工作,深入清理,不留死角。
  
  三、要坚决清退违反规定的收费,把这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除按规定收取必要的证件工本费外,凡3月1日后仍然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的,或者在此之前违规预收了有关费用的,都必须限期清退,无法清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上缴财政。为保政令畅通,对违反规定拒不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2220号文件的,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要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宣传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开展督促和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处理。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对落实清理整顿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中遇到的特殊情况,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五、各地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的情况,请于5月31日前上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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