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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岩土工程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九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范围: (一)岩土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设计; (三)岩土工程咨询与监理; (四)岩土工程治理、检测与监测; (五)环境岩土工程和与岩土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工程业务;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加入一个具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方能执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岩土工程技术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向签字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追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有权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及相关专业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签字盖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特许或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和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