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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发[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4-08
【实施时间】 2002-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申报特许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保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人发[2001]5号)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的精神及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的需要,经人事部、建设部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特许工作。现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许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
  
  (一)从事岩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取得全国工程勘察大师称号的人员。
  
  (二)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人发[2002]35号)中有关规定,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在具有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岩土工程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受聘担任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特许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总政干部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初审合格后,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终审。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终审合格的人员,报建设部、人事部批准后,方可获得《一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特许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或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特许申报表;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勘察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评聘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考题设计专家组成员聘任证书或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任命文件。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应于2002年6月30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
  
  (二)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和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的原件。向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特许申报表(略)
  
  
人事部
  
  建设部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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