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文字号】 广发办字[2003]275号
【颁布时间】 2002-04-06
【实施时间】 2002-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级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严肃法纪,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保证人民群众听好、看好广播电视,保证广播电视改革的顺利进行,特重申以下规定:
  
  一、各地应按要求完整转播中央台和本省(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以无线方式转播并用批准的频率(频道)满时间、满功率、满调幅地转播中央台和省级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以有线方式并用标准频道完整转播中央电视台所有对内非加密收费频道、省级电视台的各套节目(加密、收费和对外宣传频道除外)。有条件的,还应转播中央和本省(区、市)台的其他节目。
  
  各地在转播中央电视台和各省台的任何频道的节目时,不得压缩、删减转播节目频道的播出时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办节目,插播和叠加广告。在公共频道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二、转播好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是各市(地)、县(市)广播电视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应积极创造条件扩大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有效覆盖。
  
  三、宾馆、饭店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转播中央电视台、省(区、市)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有条件的,还应转播中央和本省(区、市)台、当地电视台的其他节目。经批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必须转播中央电视台第四、第九套电视节目。在转播节目时不得插播自办节目、插播和叠加广告。
  
  四、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把转播好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作为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要对地方台(站)的转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