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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城[2002]89号
【颁布时间】 2002-04-05
【实施时间】 2002-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建设部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上海、深圳市水务局: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去年入冬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干旱少雨(雪)天气。东北、华北、西北、黄淮及长江流域的一些城市生产、生活用水困难。为了切实开展好200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的时间为2002年5月13日至19日,宣传周的主题是“推进水价改革,提高城市用水效率”。
  
  二、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的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今年春旱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的领导,集中力量做好各项工作。把节约用水放在抗旱工作的首位,明确城市各部门、各行业节水的目标和要求,分级分部门落实城市节约用水责任,把城市节水工作做实做好。
  
  三、实行城市用水的统一管理,科学调配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对城市用水的统一管理落到实处,统筹安排城市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所有非农业用水的自备井一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在城市公共供水可以提供服务的地区,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现有的自备水源要进行严格控制,防止过量开采。
  
  四、进一步强化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先生活、后生产”、“优水优用”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用水计划,合理确定各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安排用水计划要留有余地,以做好长期抗旱的准备。要通过对城市所有用水户的计划和定额管理、调整不同行业的用水结构、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等经济、行政手段,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旱灾地区要及时制定城市用水削减计划,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和重点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
  
  请各受旱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旱情、缺水情况、供水设施情况及为保证城市供水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时上报我部。
  
  五、广泛、深入地进行节水宣传
  
  要把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认真落实。要统一组织、全面部署,认真安排好各项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节水方针、政策。在加强日常节水宣传教育的同时,认真组织好今年的“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在今年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中,要继续坚持宣传“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方针,宣传创建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及节水型社会。
  
  附件:200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1、节约用水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2、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4、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5、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
  
  6、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7、珍惜水资源、节约水资源、从我做起。
  
  8、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9、节约用水、造福人类、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10、加大污水处理和回用力度,推进污水资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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