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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疏散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乘务人员应迅速组织起火车厢旅客向邻近车厢或地面安全地带疏散; (三)迅速扑救。车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扑救,同时要防止发生旅客跳车、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四)切断火源。停车后,车辆、机车乘务员和运转车长应迅速将起火车辆与列车分离,切断火源,防止蔓延; (五)设置防护。列车分离后,运转车长和机车乘务员应迅速设置防护; (六)报告救援。列车长、运转车长和乘警应尽快向上级机关和行车调度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救援。 (七)抢救伤员。在疏散旅客、迅速扑救火灾的同时,如有被火围困或烧伤人员应立即抢救; (八)保护现场。乘务员在扑救火灾的同时,应采取措施稳定旅客情绪;列车乘警应维护秩序,防止混乱,保护好火灾现场; (九)协助查访。乘务人员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事故情况,提供线索,帮助调查; (十)认真取证。乘警应及时了解火灾事故情况,调查取证,为现场勘察、认定火灾原因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时,当上级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未到达时,火灾扑救工作由列车长组织指挥,其他人员密切配合。火灾扑灭后,列车长、乘警长、检车乘务长要对起火部位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火已完全熄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列车方可继续运行。列车在车站发生火灾时,火灾扑救工作由车站站长组织指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认真遵守本办法,在开展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上级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消防组织健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或排除重大险情,防止火灾事故事迹突出的; (三)积极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四)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本岗位防火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乘务人员在禁烟部位吸烟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的; (四)未达到“三懂三会”的; (五)违章用电或电气设备使用管理不善的; (六)取暖炉、茶炉未及时补水、缺水或干烧的; (七)列车运行中在餐车炼油或油炸食品时油量超过规定要求的; (八)在禁止放置物品的部位放置物品的; (九)有违反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列车长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防火组织未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防火台帐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三乘联检”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设备故障未及时整改的;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措施不落实的; (六)未及时清除餐车炉灶、烟囱和排烟罩油垢的; (七)灭火器缺少、损坏、失效或未按规定检查的; (八)车辆设备损坏危及消防安全未及时修复的; (九)行李车、邮政车和不吸烟车厢内无禁烟或不吸烟标志的; (十)有违反列车消防安全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列车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严肃处理。客车火灾由铁路局组织调查处理,铁道部主管部门可视情况提级处理。 停留存放的客车发生火灾事故,追究负有看守职责的单位领导的责任。 列车在运行中因车辆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不良引起的火灾,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车辆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因客运人员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或防火安全管理不善引起的火灾,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客运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因乘警未尽到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整改导致的火灾,追究值乘乘警和乘警责任单位领导责任。构成重大火灾,除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铁路分局领导的责任,处理结果报铁道部主管部门;构成特大火灾,追究铁路局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实施的处罚办法由各铁路局自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铁路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工种、岗位、人员责任,落实到人,报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