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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
【颁布时间】 2002-04-03
【实施时间】 2002-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8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公告


  现就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
  
  二、金融机构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三)商业银行分行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金融机构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的签署文件;
  
  (四)商业银行分行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
  
  (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易联网手续和债券托管账户的开户手续。金融机构完成联网和开户手续后,即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参与者。
  
  五、金融机构办理联网和开户手续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未按期备案者,中国人民银行将暂停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资格。
  
  六、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后,应自觉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章,履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中的义务,遵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如有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网上披露;金融机构如违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有关操作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有权终止向其提供服务。
  
  七、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机构,如需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账户,可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在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亦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中国货币网或中国债券网上公布办理交易联网或债券托管账户开户手续应提交的材料目录;必须于每月十日之前将上月的联网、开户和销户情况(包括申请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九、本公告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原有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的规定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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