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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每年对限额预算的执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限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财政预算内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党委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地区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央各部门、各地区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部门、本地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表一至表四(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