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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预[2002]97号
【颁布时间】 2002-04-02
【实施时间】 2002-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每年对限额预算的执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限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财政预算内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党委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地区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央各部门、各地区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部门、本地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表一至表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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