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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经贸技术[2002]193号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等关于“十五”期间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中科院、贸促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上海工博会)已成功举办了三届。2001年第三届上海工博会突出信息化与工业化的主题,受到国内外企业、客商的密切关注。来自15个国家、地区的客商和国内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踊跃组团参展参会,成交金额突破300亿元。22项体现当代最新产品首次获得上海工博会金、银、铜奖。上海工博会已成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外科技界进行信息交流的盛会和开展经贸合作的舞台。现就“十五”期间上海工博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四届上海工博会工作部署
  
  第四届上海工博会将于2002年11月22日至27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行。
  
  第四届上海工博会仍以“信息化与工业化”为主题,以当今世界高新技术和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宗旨,以提高我国工业整体素质,增强国际竞争力为目标。继续发挥展示、贸易、评估、论坛四大功能,开展产品、技术和产权三大交易。展示面积达6.1万平方米,设展位2700个(其中室内展位2500个,室外展位200个),设立电子信息与网络、电气装备、工业自动化、汽车与零部件、家用电器、生物工程与医药、环保与能源、新材料和科技创新等9个展区,并将推出数千项投资、产权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供国内外企业、客商洽谈、交流和交易。
  
  第四届上海工博会将进一步加快市场化步伐,提高国际化程度,为全国各地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提供对外技术交流和经贸合作的舞台。为此,上海工博会组委会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指定部门,动员和组织有单位及交易项目参展,树立各地企业形象,加强区域间的技术、贸易交流和合作,寻找国内外合作伙伴,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关于“十五”期间后3届上海工博会工作部署
  
  鉴于上海工博会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中科院、贸促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为简化工作程序,此通知对后3届(即2003年至2005年)上海工博会均有效。主办单位不再逐年联合通知有关参会事项,届时如内容有重大变化,主办单位将委托上海工博会组委会办公室据此作相应调整。
  
  三、联系方式
  
  上海工博会组委会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14楼
  
  电话:021-62753339、62755899、62752200-247
  
  021-62707293(传真)
  
  上海外经贸商务展览有限公司(承办单位)
  
  地址:上海市西康路757号
  
  电话:021-62560100-172/138/153、62586398
  
  62554159(传真)
  
  联系人:唐鹏融、张春玮、施天芸、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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