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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2—2002,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4.1.5、4.1.6、5.1.3、5.1.4、5.1.5、5.1.6、7.1.3、7.1.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2—83和《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有关“土方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