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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江苏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9—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3.0.6、3.0.15、4.9.3、4.9.8、4.10.8、4.10.10、5.7.4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江苏省建筑工程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