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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办市发[2001]7号
【颁布时间】 2001-02-26
【实施时间】 2001-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通知


  自1996年全国音像制品统一加贴防伪标识以来,防伪标识已成为音像市场管理和稽查的一个重要手段。音像市场的情况表明,凡未加贴防伪标识或加贴伪造、假冒防伪标识的,全部都是非法音像制品。为了更好地发挥防伪标识保护正版和遏制非法音像制品的作用,更方便音像市场管理人员和消费者鉴别音像制品的真伪,更有力地打击伪造、假冒防伪标识的违法行为,文化部在原防伪标识的基础上对其总体图案作了细节调整,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文化部决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启用新版(2001版)防伪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4月1日起,新出版和再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一律加贴新版防伪标识。
  
  二、各音像出版单位未使用完的旧标识,可在2001年6月1日前凭原申领凭证(段号须与发放登记的一致)向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兑换新标识,逾期作废。
  
  三、新标识的使用规定和价格不变。
  
  四、各级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版标识识别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加大对标识制假、用假的打击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使用防伪标识的行为。凡未加贴标识或加贴伪造、假冒标识的,一律按非法音像制品收缴销毁。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将从标识发放收入中拿出专项资金用以奖励标识打假工作。
  
  请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地区各音像出版、复制、发行、零售和出租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新版防伪标识识别办法
  
  2、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奖励办法
  
  
文化部
  
   2001年2月26日
  
  
附:
  
  
新版防伪标识识别办法
  
  
一、材质改为聚酯镀铝PET膜;外形依然保持圆形,直径为15.2mm;
  
  二、标识中心为模拟光盘图形,由10道白色同心圆水波纹组成,移动时向外波动扩张。
  
  移动时模拟光盘的彩虹光栅将模拟光盘均等分为八瓣,并顺时针移动。
  
  三、标识上部为三个五线谱音符,从左至右分别为高音谱号、三联音、八分音符,正面主视角观察呈“绿、红、绿”,改变视角变为“红、绿、红”。
  
  四、标识左侧正面主视角显现英文字母“Y”,右侧显现英文字母“X”,并可看到多色彩虹效果;
  
  改变主视角,可见与“Y”同位处呈现汉字“音”;与“X”同位处呈现汉字“像”。“Y”、“X”旁各有一个水平装饰耳延伸到较粗的圆圈外,装饰耳与圆圈交叉处可见极小的“Y”、“X”。
  
  五、光盘下方有三个圆点,在一定视角(当点变成橙红色时)肉眼可见左、中两点分别含有魏碑体的“文”和“化”。
  
  六、标识底部圆点之间有用英文字母、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序列号段,号段颜色为本色;
  
  使用降温手段(空气清新剂、医用“好得快”、冰淇淋、冰块或置于冰箱内),可使号段文字由本色变为红色。
  
  七、标识较粗的圆圈外肉眼可见一道微细光环,用八倍以上放大镜观察可见英文“HINAAUDEOVIDEO”(中国音像);
  
  八、将标识揭开,可见音像制品包装盒上留有“正版标识”字样,与防伪标识底面呈现的“正版标识”阴阳相对的汉字完全吻合。
  
  附:
  
  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奖励办法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2001年2月3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7]80号)对举报和查处伪造、假冒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有功人员予以重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已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受文化部委托组织生产和发放,并接受举报和组织协调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工作,核实发放打假奖金。
  
  第三条 举报查处下列非法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伪造、假冒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二)加贴使用、销售和窝藏伪造、假冒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第四条 对举报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即予以奖励:
  
  (二)举报销售、窝藏伪造假冒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并协助查获10万枚至20万枚,奖励100元;30万枚至50万枚的奖励300元;50万枚以上的奖励500元。
  
  第五条 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的,结案后经现场核实和核对有关文件后给予奖励:
  
  (二)收缴伪造假冒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并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按下列标准奖励执法部门:
  
  (三)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对伪造、假冒者依法索赔所得款额的百分之六十用于再奖励有关执法部门。
  
  以上查缴的伪造、假冒生产制作工具和标识应移交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或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监督销毁。
  
  第六条 实施举报奖励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地址:北京东城区北河沿大街甲83号207院
  
  电话:(010)64029102
  
  传真:(010)64029102
  
  网址:www.yindw.com.cn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说明 (略)
  
   200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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