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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539号
【颁布时间】 2008-11-10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接上页]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45%加0.003元/支
  
  30%加0.003元/支
  
  25%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0.28元/升
  
  0.20元/升
  
  0.10元/升
  
  0.10元/升
  
  0.20元/升
  
  0.20元/升
  
  0.20元/升
  
  0.1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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