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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2-14
【实施时间】 2001-0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6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电信业务服务质量通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增加电信服务质量的透明度,便于广大电信用户及时了解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促进电信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实行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制度,并以“电信服务质量通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质量通告的内容为跨地区(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总体电信服务质量状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服务质量通告的内容为本行政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及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分支机构的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应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三、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电信服务质量通告的内容包括:
  
  (一) 申诉受理机构处理电信用户申诉情况;
  
  (二) 电信业务经营者定期上报的电信服务质量的有关内容;
  
  (三) 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调查评价结果;
  
  (四) 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检查结果;
  
  (五) 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严重违反电信服务质量有关规定的处理决定;
  
  (六) 其它需要通告事项。
  
  五、电信服务质量通告按年度编号,一事一公布。
  
  六、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可以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台或者因特网等方式公布,也可以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自办刊物公布。
  
  七、电信服务质量通告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公布。
  
  申诉受理机构处理电信用户申诉情况的通告每季度公布一次,每季度中旬公布。
  
  电信业务经营者定期上报的电信服务质量的有关内容的通告每半年公布一次,每年7月、次年1月公布。
  
  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指数调查评价结果的通告每年公布一次,于每年调查评价工作结束后公布。
  
  其它内容的电信服务质量通告采用不定期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公布。
  
  八、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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