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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8]93号
【颁布时间】 2008-10-18
【实施时间】 2008-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广州南沙保税港区,规划控制面积7.06平方公里。包括三个地块(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地块一包含广州港南沙港区一期、南沙港区二期和公共查验区,面积4.2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珠江口水道,西至规划路,南至珠江口水道,北至孖沙三涌。
  
  地块二包含物流园区一期、江海联运码头一期,面积1.4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规划路,西至蕉门水道,南至珠江口水道,北至孖沙三涌。
  
  地块三是广东南沙出口加工区,包含两个区块,面积1.3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区块一东至蕉门水道,西至万新大道,南至万顷沙镇十一涌,北至万顷沙镇十涌;区块二东至万新大道,西至凤凰大道,南至万顷沙镇十一涌,北至万顷沙镇十涌。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封关验收后,不再保留广东南沙出口加工区。
  
  二、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广东省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在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要拟定保税港区的开发实施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并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保税港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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