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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g)根据缔约对方的请求,在出现特殊情况时,派出检疫专家组以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七条 缔约双方主管机构在进口国一方的边境查出受感染的限定物后,有权对限定物进行退回或除害处理,费用由物品的所有者承担。无法退回或除害时,缔约双方在物品所有者同意后有权销毁这些物品,而且每次均有义务向缔约另一方的主管机构通报。 第八条 必要时,缔约双方的主管机构将轮流在两国联合举行会议,以解决与本协定有关的实际问题。 解释和执行本协定出现分歧时,经缔约双方同意,通过谈判和磋商解决。经缔约双方同意,可通过议定书对本协定进行修改,议定书为本协定的构成部分。议定书依照第十条的规定生效。 第九条 本协定不影响涉及缔约双方的国际协定中写明的缔约双方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考虑到本协定生效需完成缔约双方各自国内程序,本协定自缔约双方中最后通知一方的书面照会经外交途径发出后三十日内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000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摩尔多瓦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当对本协定的解释和执行产生争议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刘坚扬·鲁苏 c29618--010607wj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