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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109号
【颁布时间】 2008-08-08
【实施时间】 2008-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6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法律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7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的通知》(常办秘字[2008]11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作出部署。根据《通知》精神和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法律清理工作的任务,是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对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等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梳理。法律清理要以宪法为准则,坚持法制统一,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分类处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法律清理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全面梳理,突出重点
  
  这次法律清理是对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等问题集中进行梳理,一般不涉及整部法律的失效问题。个别早期制定的法律如果实际已不再适用,也可以提出整部法律失效或者废止的意见。
  
  清理的重点是20世纪90年代以前制定且没有作过系统修改的法律。宪法及四个宪法修正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反分裂国家法,不属于这次法律清理范围。各部门对本部门执行或者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进行梳理,主要围绕以下三方面问题进行:
  
  (一)法律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一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与现行体制或者做法明显不一致。二是法律条文的具体表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一致。三是法律规范所针对的问题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二)后法与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或不够衔接,造成执行困难的。一是对相同事项法律作出新的规定(包括修改)后,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作出相应修改,但未及时修改。二是前法的部分规定已被后法取代,后法又没有作出衔接性的规定,执行中可能引起理解上歧义。三是法律条文中引用的其他法律的内容或者条文序号已经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明确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关系。
  
  (三)法律操作性不强,难以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一是一些法律规定制定时受客观条件限制,只作了很原则的规定,难以操作,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已经有条件对该规定进行细化。二是法律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对此作出规定的。
  
  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以一并予以梳理和研究。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部门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组织这次法律清理工作,成立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精力做好法律清理工作。有关部门对其管理的国家局执行的有关法律也要一并组织清理。
  
  法制办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的法律清理工作,汇总各部门提出的法律清理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抓紧工作,保证质量
  
  这次法律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部门要立即部署,制订周密工作方案,从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做到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任务。在法律清理工作中,要坚持内外有别,做好保密工作;对属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多个部门工作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做好沟通工作;
  
  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法制办要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确定各部门负责梳理的法律目录。各部门要于2008年10月底前,向国务院提交本部门的法律清理工作报告,同时送法制办汇总;清理工作报告对梳理提出的问题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出可行的处理建议。法制办要于2008年11月底前将汇总的问题和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附件:
  
现行有效的法律目录
  (截至2008年6月26日,共229件,按第一次公布时间排序)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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