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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4-22
【实施时间】 1997-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6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马里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马里共和国外交和侨民国务部长迪翁库恩达·特拉奥雷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的提及我们两国政府近期有关马里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会晤,并建议我们两国政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马里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马里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内容,我将深表谢意。本照会以及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谨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李永谦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于巴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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