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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4-18
【实施时间】 1997-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为加强和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与互利合作关系;
  
  为共同努力维护世界和平与合作,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
  
  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建立定期政治磋商制度,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高级官员会晤,每年进行一次,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他接待费用。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使领团进行接触,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看法。
  
  第三条 两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团及其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定期进行接触,并根据需要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四条 
  
  一、第一条提及的磋商问题所包括的内容有:
  
  (一)与加深两国间双边合作有关的问题。
  
  (二)与亚洲和中东的安全与合作有关的问题。
  
  (三)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国际问题。
  
  二、双方的任何一方在需要的时候可要求举行非常会议。
  
  第五条 经双方商定可对本议定书进行修改。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有异议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外交部
  
  代表                 代表
  
  吉佩定                阿布·宰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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