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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4-16
【实施时间】 1997-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柬埔寨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柬埔寨王国外交与国际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向柬埔寨王国外交与国际合作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与国际合作部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第447号照会,内容如下:
  
  “外交与国际合作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柬埔寨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柬埔寨王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柬埔寨王国政府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柬埔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处理有关领事事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柬埔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上述内容,如蒙中国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于金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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