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4-04
【实施时间】 1997-04-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海运协定

[接上页]

  二、就本条而言,主管当局系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加拿大运输部。
  
  三、如主管当局的名称发生变化,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必要的通知。
  
  第十九条 协定的修改
  
  一、如缔约任何一方认为需要修改本协定的条款,可通过外交途径书面要求缔约另一方就修改本协定进行协商。该协商应尽快举行,在任何情况下,应在提出要求后一百二十天内举行,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二、协商一致的修改经缔约双方外交换文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条 生效和终止/废除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经缔约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可以终止或废除。协定的终止或废除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标题
  
  本协定使用的标题仅作参考之用。
  
  本协定由下列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人员签订,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在温哥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每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表                    代表
  
  黄镇东                   大卫·安德森
  
   (签字)                 (签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