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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领事区内遇有派遣国国民被逮捕或受到任何形式的拘禁,接受国主管当局应立即通知,最迟于该国民被逮捕或受拘禁之日起的四天内通知派遣国领事馆。如果由于通讯设备方面的困难在四天内无法通知派遣国领事馆,也应设法尽快通知。应领事官员要求,应告知该国民被逮捕或受到何种形式拘禁的理由。 3.接受国主管当局应立即告知该派遣国国民本款所给予的同领事官员进行联系的权利。 4.领事官员有权探视被逮捕或受到任何形式拘禁的派遣国国民,包括根据判决处在狱中的此等国民,以派遣国或接受国语言、文字与之交谈和通信,并可协助安排法律代表和译员。探视应尽快进行,最迟于主管当局通知领事馆该国民受到任何形式拘禁之日起的二天后,不应拒绝探视。探视得按重复方式进行。经领事官员请求,两次探视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一个月。 5.倘遇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受审判或其他法律诉讼,有关当局经领事官员请求应告知对该国民提出的指控,并应允许一位领事官员旁听审判或其他法律诉讼。 6.对于适用本款规定的国民,领事官员有权供给装有食品、衣服、医药用品、读物和书写文具的包裹。 7.领事官员得请接受国当局协助查明派遣国国民的下落。接受国当局应尽可能提供所掌握的一切有关情况。 8.本款所载各项权利的行使,应遵照接受国的法律。但是,此项法律的适用,务使本条所规定的这些权利的目的,得以充分实现。 (七)1.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进入美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于签证或合法免签入境赋予其该身份的有效期限内,将被美国有关当局视为中国公民,以确保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会见及保护权; 2.凡持美国旅行证件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美国国民,于签证或合法免签入境赋予其该身份的有效期限内,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包括香港特区有关当局)视为美国国民,以确保其享有美国领事会见及保护权。 四、本协议未提到的事项将由《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范。 五、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下列签署人秉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表 代 表 李肇星 尚慕杰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