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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3-21
【法规编号】 16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在斯特拉斯堡增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达成的关于双方互设总领事馆的协议,两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在斯特拉斯堡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如下协议: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斯特拉斯堡设立一个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阿尔萨斯、洛林、弗朗斯贡地、香槟阿登四个大区内的十四个省。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二)法方复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法国驻华大使馆向外交部致意,并谨收到外交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部领二字第1号照会,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法国驻华大使馆谨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上述内容予以确认。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法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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