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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3-21
【实施时间】 1997-07-01
【法规编号】 16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厄瓜多尔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函

  
  
厄瓜多尔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厄瓜多尔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部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第……号照会,内容如下:
  
  “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厄瓜多尔政府建议,我们两国政府本着促进和加强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它官方机构,可予保留’的规定,鉴于中国和厄瓜多尔间友好的领事关系,通过友好协商,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保留厄瓜多尔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厄瓜多尔保留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规定,为厄瓜多尔共和国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厄瓜多尔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将遵照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履行其职能,并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处理领事事务。
  
  如蒙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内容,本照会及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于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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