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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531号
【颁布时间】 2008-08-01
【实施时间】 2008-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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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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