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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坚持综合治理,实行标本兼治。各地要坚决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的方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各部门要互相配合,组织开展林区的治理整顿。对毁林重点地区和治安复杂部位,特别是毁林开垦较严重的地方,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集中整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要求,加大森林资源和林地的管理力度,从根本上控制各种毁林现象的发生,保障林区的长治久安。 五、加强宣传工作,大造严打声势。各级检法机关和林业、公安、监察部门要统筹安排,把宣传工作作为一个重要步骤统一部署。强化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标语等各种宣传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专项斗争和战果,造成强大的攻势。对一些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件,要快侦快破,并适时予以公开曝光,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全社会的舆论监督效应,促进案件的查处。对一些影响极坏的案件可进行公判,以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专项斗争中涌现出的英雄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也要及时地进行宣传报道,以弘扬正气。 六、加强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报告制度。采取由国家林业局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例会制度,共同组织协调专项斗争。各地的部署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于1998年11月20日前书面或电话报告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1999年2月20日前报告专项斗争总结。数字统计10天报一次。重大情况和特大案件随时报告。 各地要认真总结开展这次专项斗争的经验,对在斗争中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在专项斗争结束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监察部统一进行通报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