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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林安字[1998]45号
【颁布时间】 1998-10-20
【实施时间】 1998-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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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坚持综合治理,实行标本兼治。各地要坚决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的方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各部门要互相配合,组织开展林区的治理整顿。对毁林重点地区和治安复杂部位,特别是毁林开垦较严重的地方,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集中整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要求,加大森林资源和林地的管理力度,从根本上控制各种毁林现象的发生,保障林区的长治久安。
  
  五、加强宣传工作,大造严打声势。各级检法机关和林业、公安、监察部门要统筹安排,把宣传工作作为一个重要步骤统一部署。强化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标语等各种宣传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专项斗争和战果,造成强大的攻势。对一些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件,要快侦快破,并适时予以公开曝光,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全社会的舆论监督效应,促进案件的查处。对一些影响极坏的案件可进行公判,以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专项斗争中涌现出的英雄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也要及时地进行宣传报道,以弘扬正气。
  
  六、加强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报告制度。采取由国家林业局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例会制度,共同组织协调专项斗争。各地的部署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于1998年11月20日前书面或电话报告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1999年2月20日前报告专项斗争总结。数字统计10天报一次。重大情况和特大案件随时报告。
  
  各地要认真总结开展这次专项斗争的经验,对在斗争中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在专项斗争结束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监察部统一进行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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