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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职责关系。(1)国家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国务院。(2)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国家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3)国家能源局拟订的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提出的国家石油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4)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5)核电自主化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 (三)国家物资储备局作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司局级机构,负责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战略和规划,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日常管理。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需要进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战略性、敏感性行业和领域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商务部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其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重大安全事项,召开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并购安全审查的主要责任,商务部承担依据目录提请并购安全审查以及执行并购安全审查决定的主要责任。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商务部负责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等部门拟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联合发布。 (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八)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对外称中国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石油储备中心划给国家能源局管理。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