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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88号
【颁布时间】 2008-07-11
【实施时间】 2008-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3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法规司。
  
  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四)直销监督管理局。
  
  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六)市场规范管理司。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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