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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规划、指导、核准全国性印刷复制装备会展交易活动的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文化部。 2.将出版物质量检测鉴定和网络出版内容信息检测鉴定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文化部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职责划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划入后交给地方政府。 2.将文化部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3.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4.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监管出版活动,组织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重大违法违规出版活动,指导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四)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五)负责出版物内容监管,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印制和发行工作,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六)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管。 (七)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 (八)拟订出版物市场的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全国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负责国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 (十)负责印刷业的监管。 (十一)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十二)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推动出版物的进出口。 (十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设12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财务司)。 督促协调总署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信息、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新闻出版系统的统计工作。 (二)法规司。 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审核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办总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文书的审核工作,承办总署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承担总署有关重要文件起草和调研工作。 (三)综合业务司。 组织协调总署行政审批工作;承办出版(含互联网出版)单位、有关出版物复制单位和总发行单位设立、变更的审批工作;承办新办报纸、期刊、国内媒体分支机构及报刊变更的审批工作;对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和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对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批;承办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以及出版物进口单位设立的审批工作;指导新闻出版行政审批改革工作。 (四)出版产业发展司。 拟订新闻出版业发展改革的方针政策;承办报业、出版和发行集团改革方案的审批工作;拟订新闻出版业和印刷业的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参与拟订新闻出版业和印刷业的有关政策和调控措施;制定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