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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三)将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四)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拟订国家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牵头开展能源国际合作,与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天然铀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九)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能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人事、党群、监察、财务、资产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承担能源综合业务;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 (五)电力司。 拟订火电、核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六)煤炭司。 承担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七)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承担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