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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57号
【颁布时间】 2008-07-10
【实施时间】 2008-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教育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交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将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权交给部分学位授予单位。
  
  (四)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中西部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改进并创新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在坚持“中央与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基础上,加大地方统筹力度。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制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负责“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础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八)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和稳定工作。
  
  (十)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二)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四)拟订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订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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