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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海洋局(副部级),为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家海洋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的法律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等相关区域的国内配套政策和制度,处理国际涉海条约、法律方面的事务。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批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按国家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七)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管理海洋系列卫星及地面应用系统,拟订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 (八)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指导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 (九)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全球和地区海洋事务,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担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 (十)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查处违法活动,管理中国海监队伍。 (十一)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海洋局设8个内设机构 (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财务司)。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监督管理预算执行、各项经费使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策法规和规划司。 拟订国家海洋战略和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海洋经济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信息化等规划;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的工作;起草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法律法规草案;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海域和海岛管理司。 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编制并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承担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承担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承担海域使用金具体征收和减免的有关工作;承担海域使用和海岛使用的论证评估工作;承担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的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