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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64号
【颁布时间】 2008-07-10
【实施时间】 2008-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司法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司法部设12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
  
  (一)办公厅。
  
  拟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和信访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国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
  
  (二)监狱管理局。
  
  监督检查监狱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全国监狱的设置、布局和规划工作;监督管理全国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生活卫生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重要罪犯的关押改造和省际之间的调犯工作;指导全国监狱的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等工作;管理燕城监狱。
  
  (三)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设置、布局、规划工作;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习艺性劳动和生活卫生防疫等工作;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场所、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法制宣传司。
  
  拟订全民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指导检查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和对国(境)外的法制宣传工作。
  
  (五)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指导、监督律师、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工作;承办特许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审批和管理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 (内地)办事机构;承担律师事务所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承办任命公证员的具体工作;承办委托港澳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具体工作。
  
  (六)法律援助工作司。
  
  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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