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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61号
【颁布时间】 2008-07-10
【实施时间】 2008-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六)教育科技司。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宜;承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双语教育工作;指导有关科技科研工作;参与管理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款;指导民族语文机构和直属民族院校业务工作。
  
  (七)国际交流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办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境外少数民族同胞的有关情况,承办协调处理少数民族涉外事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八)财务司。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管理民族工作经费。
  
  (九)人事司。
  
  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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