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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市函317号
【颁布时间】 1998-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化部关于启用B字头编码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通知


  今年四月开始,文化部开始启用B字头编码音像制品防伪标识。为了便于音像市场稽查管理和音像制品真伪鉴别,加强对非法音像制品的打击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B字头编码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一般识别方法:
  
  (一)防伪标识采用“镭射纸”技术制作,用手即可撕裂。这明显有别于用手无法撕裂的普通激光全息标识。
  
  (二)整体图形采用“光刻”技术制作,中心部分在光线下产生动感光栅,且动感连续。
  
  (三)标识有“音”“像”两个汉字。在5倍放大镜下能看见“音”字左旁有字母“Y”,“像”字右旁有“X”。
  
  (四)在防伪标识明显的圆圈外,肉眼能看见另一道细微的圆圈。在照明式显微镜下能看见。该圆圈由连续的“CHINAVIDEOAUDIO”微缩字母构成,号段中间的两个微缩点有“文”“化”两个字。
  
  (五)在照明式显微镜下可见,“音像”两字、两道圆圈及中心光盘、音符等均由整齐排列的白色圆点构成。
  
  A字头编码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没有“Y”、“&127;X&127;”,“CHINAVIDEOAUDIO”组成的细微圆圈和上述第(五)&127;项中描述的特征。其号段中间两个微缩点中为魏碑体书写的“文”“化”两字不借助工具即可看清。
  
  二、在检查中,如根据以上特征仍然不能辨别防伪标识真伪的,可报送我司或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进行鉴别。
  
  三、凡不加贴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音像制品,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暂扣。经鉴定是正版音像制品的,由原出版单位加贴标识后方可放行;是非法音像制品的,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关于打击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中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务必进一步加大对音像市场日常监管和突击检查的力度,更好地利用防伪标识来辨别音像制品的真伪,以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的猖獗势头,促进音像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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