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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92号
【颁布时间】 2008-07-10
【实施时间】 2008-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统计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全国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国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收集、整理国际统计数据,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组织实施国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统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管理机关行政财务和国有资产;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派出调查队的政务工作;负责局外事工作,组织、实施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编制和执行外事工作的经费预算;办理相关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统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统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依法检查、处理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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