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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100号
【颁布时间】 2008-07-10
【实施时间】 2008-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接上页]

  
  (七)药品安全监管司。
  
  拟订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八)稽查局。
  
  拟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中药材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有关方面的稽查执法、应急管理、广告审批、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查处有关方面的违法行为。
  
  (九)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4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食品药品稽查专员7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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